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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通义佚文卷:氏姓下 其六十二 东汉 · 应劭
 出处:全后汉文 卷四十
沃氏,太甲沃丁之后(《广韵》二《沃》,《通志·氏族略》)
太甲伊尹 北宋 · 柳开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五、《河东先生集》卷三、《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
汲冢书《纪年》称:「伊尹太甲于桐,乃自立。
暨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
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杜氏注《春秋左氏》经传既终,始获是书,因纪于后,意有惑其事,乃曰:「《左氏传》:伊尹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
然则太甲虽见放,还杀伊尹,而犹以其子为相也。
此为大与《尚书·叙》说太甲事乖异,不知老叟伏生或致昏忘,将此古书亦当杂记,未足以取审也」。
余以为元凯之不章明于此也,非耳。
伊尹相汤,功其大矣。
太甲嗣位,《书》称「不惠于阿衡」,作书以训之。
甲再不听命,乃营桐宫以太甲,能迁厥德,改厥行,既三年,奉以复其位。
《书》有《太甲》三篇载其事。
其上篇曰:「王徂桐宫居忧,克终允德」。
孔氏《传》谓「往入桐宫居忧位」,「能思念其祖,终其信德」也。
其中篇曰:「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
谓其甲既终其信德乃复之也。
遂作书美之曰:「皇天眷佑有商,俾嗣王克终允德」。
是其甲能易成其善也。
甲遂听其言,而谢己过,曰「拜手稽首」云。
乃复训以后书。
盖以甲之知其先王之法度,可与居于位也。
既正其甲于不道,已老,将告归,复作《咸有一德》之篇,以戒于甲,书曰:「伊尹既复政厥辟,将告归,乃陈戒于德」。
又有《沃丁》篇序云:「沃丁既葬伊尹于亳,咎单遂训伊尹事,作《沃丁」》。
今虽其辞已亡,独孔氏《传》曰:「沃丁,太甲子。
伊尹既致仕,老,终以三公礼葬」,「训畅其所行功德之事」,乃「作此篇以戒也」。
是其甲与尹之始终事情毕见于此,竟无言诛尹之说。
又有伊陟太戊,作《咸乂》之篇,是其子复佐于后王也,亦不云甲复立其子也。
又有高宗《说命》之篇曰:「昔先正保衡,作我先王」。
下云:「格于皇天,尔尚明保予,罔俾阿衡专美有商」。
是其后王极诵其先臣之休烈,以冀说企及也。
又《周书·君奭》篇云:「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
太戊,时则有若伊陟」。
是其君臣悉见其父子间保全令德也。
元凯以《纪年》之辞,遽惑于此。
伊尹为臣,能放其君,是其政在也,能制于甲矣,岂甲反能以不道害之乎?
且尹之相汤伐桀,以成其功,民咸知而辅矣;
复以其自立为君,而又七年以永其位,若是,何有甲之所能哉?
既云乃自立,是因事而夺君位也,为逆甚矣。
太甲能潜出以诛之,岂肯反用其子乎?
必以反用其子,其子果肯以平心而事其甲乎?
尽道而佐其甲乎?
足以明其《纪年》之文,夫子没后诸国杂乱之编记者也,不足取耳。
元凯不自悟,反疑伏生以老耋恐致昏忘,一何甚哉!
且安国叙《书》云:「济南伏生,年过九十,失其本经,口以传授,裁二十馀篇。
后至鲁共王孔子宅,于壁间得古文科斗之《书》,遂以所闻伏生之口传者,考论文义,定其可知者,又得二十五篇」。
是其伏生当时所诵之书,于壁间科斗古文證定其真伪也,亦无误耳。
其所误者,《舜典》合于《尧典》,《益稷》合于《皋陶谟》,《盘庚》三篇合为一,《康王之诰》合于《顾命》,序悉言之备矣。
伊尹实诛,即前数篇之书,凭何而作出?
既无所作而出,伏生有误,即古文科斗寻亦證矣。
何其汉代诸儒暨安国亦若是耳,独《舜典》已下能辩之哉?
伏生之有昏忘,而安国之徒何在焉?
是以伏生所记之《书》,胡得其误也?
元凯之知且识也,何可更言或致昏忘哉?
此事尤甚昭然也。
若曰将此《纪年》之书疑其杂乱,未足以取审,则察以前事,止可独曰此书若是,有所杂乱者;
不可兼曰老叟之昏忘也,果是真伪不分矣。
或曰:「《纪年》之书,皆科斗文字,非秦汉之所书也,斯非子谓六经皆孔子之撰述者于家,有殊古史,孔子异其伊尹、太甲事,以成其书,训于世耳。
汲冢之书勿是其世之本耶?
壁间之书勿是其家之书也」?
予曰:「然。
若吾所谓夫子之所作,固然矣。
且夫子之大圣,公是而公非,观虞夏以来之事,各用其微而彰其巨,必以质其本矣。
岂独于商也有所私而易其元乎」?
或曰:「子谓诛尹之说既为非矣,且太甲居桐三年,天下其谁是君?
《纪年》谓乃自立者,此勿有所赖欤」?
予曰:「古者君丧嗣立,谅闇者三年,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
时惟太甲元年以被放,三年而复之,伊尹实居冢宰之位,总百官以治,非以自立也。
《书》所谓『既复厥辟』者,足以明之矣」。
或曰:「马迁氏《纪》云:汤崩,子太丁未立,卒,乃立之弟丙为君。
丙即位三年,崩,立丙之弟仲壬为君。
仲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于是立太丁之子太甲,是为元年作《伊训》之类之书也。
如是,自汤至甲,内有两帝,复经七年,何其《伊训》序云『成汤既没,太甲元年伊尹作《伊训》、《肆命》、《徂后》』也?
又其《纪》之下辞云:『太甲既立三年,不明,伊尹放之桐』。
其《太甲》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
《传》谓『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也。
其《纪年》称仲壬即位,卿士伊尹崩,而立太甲,大与马迁之《纪》颇同,而独孔氏之书年祀帝王有此差异,孰为非乎」?
予曰:「迁之书与《纪年》之书若等类也,皆非圣人之作矣,有所自,不明白其事耳」。
或曰:「然何其马迁之书,其下之辞纪太甲之反政,与伊尹之卒之类,无所异其《商书》也」?
予曰:「迁之著此书,当其时,盖欲自广耳。
执而一纪其经之事,又惧其皆孔子之言,于己无所大也,须以参杂外之书,用混其本矣。
斯亦不足致心于二三,盖诸国之杂乱者也」。
呜呼!
君子常谓慎其所为也,盖惧其若此之惑于后也。
人立弟辩 宋末元初 · 金履祥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五五、《仁山文集》卷一
《大纪》论曰:史公记汤崩,太丁早死,外丙立二年仲壬立四年,相继而崩,然后立太甲
非其实也。
何以知非其实?
二帝官天下,定于与贤;
三王家天下,定于立嫡。
立嫡者敬宗也,敬宗者尊祖也,尊祖者所以亲亲也。
兄老弟及,非所以敬宗尊祖,且本支乱而争夺起矣,岂亲亲之道哉?
成汤、伊尹以元圣之德勠力创业,乃舍嫡孙而立诸子,乱伦坏制,开后嗣争夺之端乎!
公仪仲子舍孙而立子,言偃问曰:「礼欤」?
孔子曰:「否,立孙」。
孔子殷人也,宜知其先王之故矣,而不以立弟为是,此以素知其非者一也。
夫贤君必能尊先王之道,不贤者反之。
以殷世考之,自三宗及祖乙、祖甲,皆立子矣;
立弟者盘庚耳,必有所不得已也。
岂有诸圣之君皆不尊先王之制沃丁、小甲诸中才之君反能耶?
此以人情知其非者二也。
商自沃丁始立弟。
太史公阳甲记曰:「自仲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诸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
以其世考之,自沃丁阳甲,立弟者九世,则仲丁之名误也。
沃丁既以废嫡立诸弟子生乱为罪,则成汤未尝立外丙、仲明矣。
不然,是成汤首为乱制,又可罪沃丁乎?
此以事实知其非者三也。
唐李淳风通于小数,犹能逆知帝王世数;
邵康节极数知来,其作《皇极经世史》,亦无外丙、仲名。
此以历数知其非者四也。
经所传者义也,史所载者事也。
事有可疑,则弃事而取义可也;
义有可疑,则假事以證义可也;
若取事而无义,则虽无经史可也。
鲁议 中唐 · 高郢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四十九
周公居摄七年。致政而殁。
成王康王。追思其德。
鲁侯代之。祀以天子礼乐。
鲁君得乘大辂。建太常
外祭郊社。内祭禘尝。
虞夏商周之服器。与官兼而用之。
以广鲁于天下。窃谓自天子至于庶人。
尊卑贵贱。待礼而别。
丰者不可杀。杀者不可丰。
成康过赐。非礼也。
鲁君受赐。亦非礼也。
何则。闻有其位而后行典礼。
仲尼不臣门人。非君也。
季札不嗣吴爵。非长也。
周公不王而以礼乐王者。是以非礼诬周公也。
设若诬周公以非礼。曾为昊天上帝。
亦可以诬乎。奈何使鲁人郊。
孔子愤叹于衰周。而欲求礼于鲁。
及观其僭。乃言曰。
鲁之郊禘。非礼也。
周公其衰乎。鲁用天子礼乐者。
本以郊上帝。既非声名文物之当用可知矣。
又恐来者以宋用王礼为疑。因言之郊也禹也。
宋之郊也契也。是天子之事守也。
宋二王之后。得守先祖礼乐。
鲁何守而用之耶。犹恐其未能。
又言曰。天子祭天地。
诸侯祭社稷。祝嘏莫敢易其常古。
是谓大嘏。此乃申言名位不同。
礼乐亦异数之定分也。夫子之言。
昭昭如揭日月。而学者或以为事更圣人。
未闻可否。难措辞于鲁议者。
于谦默之道则可矣。于发挥之义。
恐未尽也。诗曰。
尔之教矣。人胥效矣。
鲁侯用王礼。其臣亦用侯之礼。
故季氏舞八佾。旅泰山
设公庙。歌雍彻。
嗟乎。礼之不早辨也如此。
古者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
祭礼从子。不得从其父。
邗晋应韩武王之穆。得用备物享武王乎。
若享非礼之褒。是周公不得为圣人也。
如其不享。是成康祗以王者礼乐。
周公于鲁矣。安在其为成康乎。
周公之绩。孰与伊尹
成康之明。孰与太戊
崇异伊尹。不过号为保衡
至于沃丁太戊。亦不加以王礼。
或谓周公叔父也。于伊尹而为亲。
故尊而异之。夫太伯太王之长子。
三以天下让于王季王季得之。
以传祚于文武。故孔子曰。
太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及武王
追王太王王季文王。而不追王太伯
武王太伯之德而不亲乎。盖以等威之礼。
名分之别。为万代之准。
不为一人之私也。夫人情无常。
以礼为常。以礼从情。
动则为悖。且如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
祖宗之庙。代代不毁。
大凡继体之君。皆欲尊崇其父。
至于德功未著。则不敢妄加庙称者。
情非不欲。限礼而已矣。
故礼之行于宗庙。父子不得遂其私。
而况成康又得以天下之公器大典。独私于周公乎。
周公有大勋于周。土田附庸以益之则可。
鬯圭瓒以赐之则可。若天子礼乐。
成康所恃以为尊也。胡可以假人。
成康虽欲尊于周公伯禽其忍受之。
以出僭其君。入陷其父乎。
周公躬制礼乐。坟土未乾。
而子孙弗克负荷。首乱王者之度。
孔子称其衰。不亦宜乎。
喻郎中(樗)(一) 南宋 · 薛季宣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八五、《浪语集》卷二三
去岁抵城闉,两侍座席,重蒙旌车临访,虽得承奉音教,寔获我心,而悤悤拜违,益深怏罔。
旋归村落,不敢以无益之记尘溷主书,妄意当然,非敢慢也。
斗山之仰,三秋何足多邪!
某有愚见,敢渎听闻。
丞相安邑先生忠献赵公前辈冠冕,扶危定倾,勋在王室,不幸遭罹谗嫉,放死海峤。
私史之禁,仿佛焚书,告讦之风,不几削迹,公之功业泯没殆亡传焉。
近乡人陈傅良秀才识其孙于新昌,访以遗书,得公自为墓志,独书迁官次第,问其事则不知。
东嘉夙掌著作,时述名臣传,求公行事,一无所得,忾愤之极,拊几而叹,为名流嗟惜如此。
及今声迹未远,故老仍存,篹而录之,尚可十得四五。
因循愈久,将甚于今,后人指擿先贤,必有任其咎者。
伏思当时人物,惟郎中丈及徐侍郎、胡侍郎、汪尚书四人寔为耆旧。
汪、胡后进,无易郎中丈及徐侍郎者。
自丞相公去国,先大夫与时宰廷争,得疾下世。
士夫争逐时好,挂冠而去,惟郎中丈一人。
忠献之薨,无敢会其葬者,郡吏承望风指,至用私酿逮捕忠献家人,郎中奋不顾身,不远千里,临哭其墓,时宰为问,以寔告之。
忠献公可以为无愧矣。
窃惟伊尹之事,非皋单莫能训;
问礼周室,舍伯阳父将安之?
忠献出处之详,撰而述焉,附见诸公之事,继沃丁之作,接柱史之告,其惟郎中丈洎徐侍郎乎?
有如尊年倦于简削,汪尚书老于文学(其婿也。),又尝为忠献公所知,足可与共成之。
唐韩退之、柳子厚与张睢阳、段太尉,初无雅故,尚为傅益其传,上逸事于史官
古人之于前贤,惧其埋没乃尔。
忠献郎中丈知己,其何辞乎?
某方贻秀州郑伯英判官书,属以此告徐侍郎,尚几一二老成存神故实,慨然直笔,俾后生有述焉,其为训来世大矣,不识台意以为如何(云。)
郑景元书属以语徐侍郎者略同(但字君举宾之尔。)
「必有任其咎者」之下云:「伏思当时人物,惟侍郎丈及喻郎中、汪尚书、胡侍郎四人尚无恙。
郎中疏矣,汪、胡在一时为后进,公所尊重,无易侍郎丈者。
昔先大夫与侍郎丈俱为忠献公所知遇。
忠献镇东浙,侍郎不旋踵又去,先大夫为忠献禀目,字侍郎曰:『稚山去矣,某其可留』!
因与时宰廷争,得疾还舍,遂弃诸孤。
思之痛心,不忍复道。
窃惟伊尹(云)
于简削,知府大手笔,足可口授书之(云)
某于侍郎为通家子,外舅孙帅亦与侍郎父子厚善,某皆曾参拜,然不敢率然冒贡函书,惧无因而至前,重得罪于门下,因见为以愚意白之,所望老成」(云)
历元 宋 · 晁说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八一三、《嵩山文集》卷一四
夏桀在位五十有二年,汤受天命,放南巢,实甲寅之历也,是为成汤之元
不踰年而改元革命,异乎继世之君也。
推之于历,《考灵曜》、《春秋纬命历》皆本于甲寅元。
汉安帝延光二年中谒者亶诵、侍中施延、河尹李祉太子舍人李泓及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皆言历元不正,当用甲寅为元。
议郎蔡邕议之曰:「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凡六家,各自有元。
光、晃所据,则殷历元也」。
然则甲寅为殷汤之元也审矣。
或曰:历黄帝用辛卯,颛顼用乙卯,虞用戊午,甲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鲁用庚子
黄帝、颛顼、虞、夏、周、鲁未必皆元也,何独甲寅以之为商汤之元哉?
曰:时君各因事而命,其历不同也。
至于殷元甲寅,则历家皆因之而起算云尔。
周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马显等表言曰:「乘殷,斟酌前代历,变壬子元用甲寅」。
其言是也。
古诸儒生皆以为孔子用殷甲寅历。
刘洪于历最善,其表言曰:「甲寅历于孔子时效」。
窃以《春秋纬命历》推之,可信言。
而《公子谱》所谓商起庚戌,终戊寅者非也。
帝王谱》谓元年壬寅,《一行历》谓成汤岁在壬戌,皆非也。
《外传》曰「晋之始封也,岁在大火,阏伯之星也,实纪商人」,韦昭曰「商主大火」,其果合于甲寅乎?
曰:成汤六年甲寅,上推元年癸亥,实见岁在大火。
鲁僖公五年丙寅,亦岁在大火,上推之于其元年壬戌,实见岁在大火,此固得以为甲寅也。
或曰:以夏正论之,大火卯也,此得以为甲寅,何也?
曰:夏后氏建寅,商人建丑,周人建子,因其所建不同而然也。
鲁昭公二十年二月己丑朔日南至,鲁史失,至《甘传》与《纬》不同。
唐一行曰:周历得己丑二分,殷历得庚寅一分,殷历南至常在十月晦,则中气后天也。
周历蚀朔差经或二日,则合朔先天也。
《传》所据者周历也,《纬》所据者殷历也。
气合于传,朔合于纬,斯得之矣。
以此观之,既其所建不同,则大火先得以为寅也。
殷人建丑,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始变虞夏之历也。
《世纪》《公子谱》《三统历》皆曰在位十三年,今定著元甲寅,则十有三年,丙寅之历也。
孟子曰:「汤崩,太丁未立」。
夫所谓未立者,言尝立之为君,不踰年而卒,未得立以为君也。
《春秋》之法,不踰年之君书之曰子,而不书之为君。
书之为君则不可,而数之则可也。
不然,孟子何以数之耶?
《外传》以谓商之飨国三十一王,并太丁而君之,则非也。
《世纪》、《三统历》亦曰「殷世三十一王」,惑于《外传》之论也。
《公子谱》谓三十王是也。
孟子曰:「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
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已也,复归于亳」。
太史迁作《商本纪》曰:「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
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仲壬,是为帝仲壬
帝仲壬即位四年崩」。
及《世纪》所载皆是也。
《本纪》《公子谱》以外丙即位三年,则非也,《世纪》谓外丙即位二年,与孟子合,而得商享年之数也。
孔安国、顾氏、孔颖达辈徒见《伊训》之文曰「成汤没,太甲元年伊尹作《伊训》」,以谓太甲而无外丙、仲,反以太史迁、皇甫谧、刘歆,班固为非,何其妄也!
盖不知伊尹成汤之训训太甲孔子本原伊尹太甲盛衰污隆之意而序之,非谓成汤之于太甲先后世次也。
如夫子于《易》曰:「包羲氏没,神农氏作,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
皆本其治之相成也,非谓其时之相继也。
黄帝之后,岂不有少昊、颛顼、帝喾之君欤?
仲壬四年而崩、壬申之历也。
明年癸酉太甲之元也。
《三统历》太甲元年乙巳,《元嘉历》太甲元年癸亥,《一行历》太甲二年壬午,三者皆非也。
沃丁在位二十有九年,或以谓三十年。
小甲在位或以谓三十六年,或以谓二十二年,或以谓十七年。
雍己在位或以谓十三年,或以谓十二年。
中丁在位或以谓十二年,或以谓十一年。
外壬在位或以十五年,或以谓五年。
沃甲在位或以谓二十年,或以谓二十五年。
祖丁在位或以谓三十二年,或以谓三十三年。
盘庚在位或以谓十八年,或以谓二十八年。
小乙在位或以谓二十一年,或以谓二十年。
廪辛在位或以谓五年,或以谓六年。
庚丁在位或以谓六年,或以谓二十一年
武乙在位,或以谓三十七年,或以谓七年。
若夫沃丁之立三十年,小甲之立二十有二年,若有七年,雍己之立十有二年,中丁之立十有一年,外壬之立五年,沃甲之立二十有五年,祖丁之立三十有三年,盘庚之立二十有八年,小乙之立二十年,廪辛之立六年,庚丁之立二十有一年武乙之立七年,则皆与商之享年不合,诚非矣。
商享年六百二十有九,诸书皆同。
历代诗 其三 南宋 · 杨简
商汤兴时民戴后,外丙仲壬继其后。
太甲沃丁太庚小甲雍己太戊
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甲
祖丁相继有南庚阳甲之后是盘庚
盘庚能复兴商邑,不幸小辛小乙立
武丁有德号高宗祖庚祖甲又无功。
廪辛庚丁武乙太丁帝乙衰王室。
末有纣辛名曰受,民心遂归周武后。
六百馀年三十主,周得天下商遂亡。
商丁孙尊歌为素将军己卯 清 · 袁枚
 押有韵 出处:小仓山房诗集卷十五
素公双瞳今罕有,辨古器物如犀剖。
鸡匜鱼瓿罗成行,就中商尊尤冠首。
规身环灂束半腰,侈口吞舟容一斗。
红摇赤水珊瑚明,翠凝碧瓦琉璃厚。
蛟龙扬炉凫氏镌,丁曰孙三字垂
阴花阳篆划深雪,雷纹云气蟠蝌蚪。
黄目睒睒当脐瞪,飞廉㘖㘖绕腹走。
想当玄女降生商,兄癸妇庚铸彝卣。
大扃七个横庙门,典宝一篇陈黼右。
媵臣负俎说调羹,成汤嫁妹狄作酒。
或盛菹臡肜祭日,或斟雉羹彭铿叟。
史官高势来峨峨,称祝尊前再拜手。
道是器成永宝用,子孙无疆王万寿。
三朡有玉盘有铭,同与此尊垂远久。
一朝膜昼封河阳,白马人行器不守。
麦秀空传箕子歌,铜盘早蚀比干纽。
三千年过太阴中,不知有周秦更否。
神物数满当出世,咸阳耕夫传某某。
苔皴土绣形离奇,达官蔑视等瓦缶。
素公一见购百缣,如辨坟羊识土狗。
召良工某刷作瓶,月洗黑云光照牖。
沃丁武丁灵爽存,犹衔花枝香满口。
甄邯威斗子尾犠,若数班行都列后。
我乃抚尊长叹息,世事输君常八九。
函牛之鼎当康匏,折钩之喙享敝帚。
人才那得如金铜,长在泥沙不速朽。
愿公爱士如爱尊,毋使埋淹嗟不偶。
读史旬编 其四 外丙仲壬 宋末元初 · 马廷鸾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八六
汤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放桐,殷人之制,兄亡弟及,此先儒据一代成法,而有是言。
然观商六百馀年间,自沃丁以降,立弟者十一君;
太甲以降,立适者十二君。
然则两说,亦相半耳。
成汤既没之后,经无明文。
太史公以来,诸儒从外丙、仲立之说,为立弟;
河南邵氏、程氏,从汉孔氏外丙、仲不立,而太甲立之说,为立适。
愚窃考殷人当日之制,有适则立适,太甲以下是也;
无适则立弟,沃丁以下是也。
废适而他立则乱,太史公所指仲丁以来九世大乱是也。
五峰诋史迁,而欲改《史记》本文仲丁沃丁,以为自沃丁阳甲,恰九世乱。
愚皆不敢以为然。
按《史记》云:「自仲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此史迁本文也。
仲丁立其弟外壬外壬立其弟河亶甲,意当时仲丁、外壬未必无适,乃再世立弟,所谓废适也,乱之始也。
至若祖辛舍其子祖丁不立,而立其弟沃甲沃甲舍其子南庚不立,而立祖辛之子祖丁祖丁舍其子阳甲不立,而立其诸父沃甲南庚南庚又复立祖丁之子阳甲,所谓更立诸弟子也。
于是仲丁以来,九世乱矣。
盖凡史迁之说,非以无适而立弟之子为乱也,以废适而立弟之子为乱也。
盖亦非直以立弟之为乱也,以立弟之子之为乱也。
盖自仲丁以来方有此,仲丁而上不与焉。
此名何尝误?
就如胡氏之说,必以仲丁沃丁,遂谓其立弟九世,而九世生乱。
愚谓有以质之。
沃丁立弟而后,雍己立其弟为太戊太戊且能中兴商室矣,安在其为乱乎?
大抵商人立弟非乱制,惟废适乃乱制。
太史公既知其说,则不当复录外丙、仲以为世次矣。
使当时不立太甲而立丙,是废适也。
尹之时已乱,而何必仲丁以来哉!
近世大儒,有专攻《书序》者,背河南程、邵之说,以为太甲仲壬之丧,为仲壬之后也。
夫营桐宫,之葬地也。
密迩先王之训,之训也。
太甲以兄子服叔父仲壬之丧,而欲其思乃祖成汤之训,以为迁善改过之地。
伊尹之谋,何其迂且拙耶!
故并辨之。